《伯尔尼公约》
最后更新 2018-12-20
国际版权公约之一。全称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。
1878年,法国作家雨果在巴黎主持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,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。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。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通过该草案。原始签字国有英国、法国、德国、意大利、瑞士、比利时、西班牙、利比里亚、海地和突尼斯十国,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,3个月后生效,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,所有参加国组成一个联盟,称伯尔尼联盟。截至2012年3月14日,缔约方总数为165个国家,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。《伯尔尼公约》自生效以来曾进行过两次补充和五次修订,目前执行文本是1971年第五次修订的(1979年又作了个别修正),共计44条,其中正文38条,附件6条。公约有四个基本原则:(1)国民待遇原则。即缔约国公民创作的作品或者在任何一缔约国境内首次发表的作品,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,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。(2)自动保护原则。作者在缔约国中享受和行使《伯尔尼公约》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。(3)独立保护原则。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,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。(4)最低限度保护原则。缔约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,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。《公约》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(总部设在日内瓦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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